塔式起重機使用安全要求:
1.起重機塔基,必須嚴格按照原廠使用規定或符合以下要求:
(1)塔基土壤承載能力中型塔為8~12t/m2,重型塔為12~16t/m2;
(2)塔基旁應開挖排水溝;
2.起重機的安裝、頂升、拆卸必須按照原廠規定進行,并制訂安全作業措施,由專業隊(組)在隊(組)長負責統一指導下進行,并要有技術和安全人員在場監護。
3.起重機安裝后,在無荷載情況下,塔身與地面的垂直度偏差值不得超過3/1000。
4.起重機專用的配電箱,電源開關應合乎規定要求。電纜卷筒必須運轉靈活、安全可靠,不得拖纜。
5.起重機必須安裝行走、變幅、吊鉤高度等限位器和力矩限制器等安全裝置。并保證靈敏可靠。對有升降式駕駛室的起重機,斷繩保護裝置必須可靠。
6.起重機的塔身上,不得懸掛標語牌。
7.作業前重點檢查:
(l)機械結構的外觀情況,各傳動機構正常;
(2)各齒輪箱、液壓油箱的油位應符合標準;
(3)主要部位連接螺栓應無松動;
(4)鋼絲繩磨損情況及穿繞滑輪應符合規定;
(5)供電電纜應無破損。
8.起重機在中波無線電廣播發射天線附近施工時,凡與起重機接觸的作業人員,均應穿戴絕緣手套和絕緣鞋。
9.檢查電源電壓達到380V,其變動范圍不得超過上20V,送電前啟動控制開關應在零位。接通電源,檢查金屬結構部分無漏電方可上機。
10.空載運轉,檢查行走、回轉、起重、變幅等各機構的制動器、安全限位、防護裝置等確認正常后,方可作業。
11.操縱各控制器時應依次逐級操作,嚴禁越檔操作。在變換運轉方向時,應將控制器轉到零位,待電動機停止轉動后,再轉向另一方向。操作時力求平穩。嚴禁急開急停。
12.吊構提升接近臂桿頂部、小車行至端點或起重機行走接近軌道端部時,應減速緩行至停止位置。吊鉤距臂桿頂部不得小于1m,起重機距軌道端部不得小于2m。
13.動臂式起重機的起重、回轉、行走三種動作可以同時進行,但變幅只能單獨進行。每次變幅后應對變幅部位進行檢查。允許帶載變幅的小車變幅式起重機在滿載荷或接近滿載荷時,只能朝幅度變小的方向變幅。
14.提升重物后,嚴禁自由下降。重物就位時,可用微動機構或使用制動器使之緩慢下降。
15.提升的重物平移時,應高出其跨越的障礙物0.5m以上。
16.主卷揚機不安裝在平衡臂上的上旋式起重機作業時,不得順一個方向連續回轉。
17.裝有機械式力矩限制器的起重機,在每次變幅后,必須根據回轉半徑和該半徑時的允許載荷,對超載荷限位裝置的噸位指示盤進行調整。
18.將每個控制開關撥至零位,依次斷開各路開關,關閉操作室門窗,下機后切斷電源總開關。打開高空指示燈。
19.任何人員上塔帽、吊臂、平衡臂的高空部位檢查或修理時,必須佩帶安全帶。
20.附著式、內爬式塔式起重機還應遵守以下事項:
(1)附著式或內爬式起重機的基礎和附著的建筑物其受力強度必須滿足塔式起重機的設計要求。
(2)附著時應用經緯儀檢查塔身的垂直情況并用撐桿調整垂直度,其垂直度偏差應不超過有關的規定值。
(3)每道附著裝置的撐桿布置方式、相互間隔和附墻距離應按原廠規定。
(4)附著裝置在塔身和建筑物上的框架,必須固定可靠,不得有任何松動。
(5)起重機載人專用電梯斷繩保護裝置必須可靠,并嚴禁超重乘人。當臂桿回轉或起重作業時嚴禁開動電梯。電梯停用時,應降至塔身底部位置,不得長期懸在空中。
(6)如風力達到4級以上時不得進行頂升、安裝、拆卸作業。作業時突然遇到風力加大,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并將塔身固定。
(7)頂升前必須檢查液壓頂升系統各部件的連接情況,并調整好爬升架滾輪與塔身的間隙,然后放松電纜,其長度略大于頂升高度,并緊固好電纜卷筒。
(8)頂升作業,必須在專人指揮下操作,非作業人員不得登上頂升機套架的操作臺,操作室內只準一人操作,嚴格聽從信號指揮。
(9)頂升時,必須使吊臂和平衡臂處于平衡狀態,并將回轉部分制動住。嚴禁回轉臂桿及其他作業。頂升中發現故障,必須立即停止頂升進行檢查,待故障排除后方可繼續頂升。
(10)頂升到規定高度后必須先將塔身附著在建筑物上后方可繼續頂升。塔身高出固定裝置的自由端高度應符合原廠規定。
(11)頂升完畢后,各連接螺栓應按規定的力距緊固,爬升套架滾輪與塔身應吻合良好,左右操縱桿應在中間位置,并切斷液壓頂升機構電源。